昌平注册公司需要知道哪些?
  • 作者:慧管账
  • 发表时间:2021/05/10

我们要注意的是,注册资金不足3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开国税发票的,也就是没有销售的经营权,只能做开发、咨询等服务类经营。昌平慧管账财务专业办理昌平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昌平社保代缴,人事外包。官网www.ld12366.com如果您准备的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但又需要做销售的话也有办法可以解决。就是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注册一个叫XX中心的企业,这种中心企业性质类似于研究所,注册这种企业只需要最低3万元注册资金,而且开发、销售都可以做。注册这种中心企业大约要花费2000元。还有何注册资金有关的问题就是增值税发票,要办理增值税发票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万,但注意3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不能做生产性质的经营,如果要生产的话最低要注册50万的公司。同样,如果您注册中心型的企业也没有这个限制。另外还要注意要登记有增值税发票的公司需要有公司自己的仓库,这是硬性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企业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来华承包项目的外国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履行。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走进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履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履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履行。外国企业在华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外国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中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企业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合作开发、承包项目、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三、年度检验费标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用,不再收年度检验费。四、补证、照及领取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正、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外国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项目,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况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游支票。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年检汇报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大会费、视察费、监视查验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七、登记费管理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照章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主动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了平衡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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